1、招标项目的性质;
2、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4、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进度、时间要求;
6、拨款的支付方式;
7、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13、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省信息厅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第一次开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法人的招标项目,省信息厅将修正招标文件,并进行第二次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信息厅停止招标:
1、发生不可抗力;
2、作为招标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3、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个法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项目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