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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招标项目的性质;

  2、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4、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进度、时间要求;

  6、拨款的支付方式;

  7、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13、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省信息厅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第一次开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法人的招标项目,省信息厅将修正招标文件,并进行第二次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信息厅停止招标:

  1、发生不可抗力;

  2、作为招标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3、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个法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项目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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