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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拟定招标的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以下简称省信息厅)负责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山东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对特殊的项目,其投标范围将有条件的允许省外法人参加投标。

  第五条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通过省信息厅网站或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由省信息厅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作为投标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项目由省信息厅委托具有项目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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