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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四)优化市区就医、入学等配套设施建设。市卫生、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引导老城区配套设施向南、向东布局,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尽快完善城南、城东居住区域配套设施。
  (十五)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的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房地产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市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不合理收费。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各项收费政策,规范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清理房屋交易环节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杜绝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搭车收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住房建设、消费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未经开发企业同意,不得强行征收用户开户费用等,对违反规定征收或变相征收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十八)规范基础设施配套标准。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做好配套服务,认真履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不得无故增加既定工程造价或拖延施工周期;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不指定施工单位、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供应商的“三不指定”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市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承建项目的价格检查、费用审计。
  (十九)完善住宅商品房价格监管。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的上下浮动幅度由不超过5%,扩大到不超过8%。市物价部门要按照“适应市场、加强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普通住宅商品房“一价清”制度,做好住宅商品房价格监管工作。
  (二十)规范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技术性审查行为。对于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机构技术性审查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确需审查的项目尽量简化程序。同一房地产项目在不同职能部门技术性审查发生冲突时,由审查在后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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