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
各市地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强制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自2001年8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我省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该区划图给出了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技术要素和使用规定,包括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及关于地震基本烈度向地震动参数过渡的说明等。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相比,该区划图给出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可直接给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反应谱主要参数。它的发布实施使我国进入了具有先进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国家的行列。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作为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土规划的重要依据,是抗震设防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了标准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也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依据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以达到抗御地震、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目的。
新发布的区划图中,我省县级城镇(除康保外)全部为需要进行抗震设防的城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和大于0.10g(相当于原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区)的市(地)级城市有10个(比原来增加了两个),县级城镇有96个(增加了29个)。因此,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共同做好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从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即废止。凡2001年8月1日之后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必须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合理投资和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