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唐政发[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地震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二、唐山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程序:
1、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抄送市地震局,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必须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经审查不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在其设计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需到市地震局领取《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由市地震局审查批准,并加盖“唐山市抗震设防要求专用章”。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市地震局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加盖“唐山市抗震设防要求专用章”的,不得发给《设计审批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