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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3、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其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复核,并制作复核结论书。复核结论作出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4、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复核意见书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复核意见没有分歧或者分歧不大,并愿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案件承办单位应根据交通事故复核意见书进行调解损害赔偿事宜。对此有分歧的,可以持交通事故复核意见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七、边防管理方面
  (一) 各口岸(通道)、公安检查站边防检查执勤现场、边防派出所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边检法律法规、办事(检查)程序(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
  (二) 各口岸(通道)边防检查执勤现场设立咨询台,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边检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咨询,耐心解答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积极为其排忧解难。
  (三) 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制度,从驻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出入境旅客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 对我国公民在邻国边境地区受到不法侵害,报警或求助的,边防部门应按职责立即与境外相关部门进行交涉,敦促对方遵守有关协议,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通报当地外事、公安等职能部门解决。
  (五) 各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工作站实行24小时口岸备勤制度,对口岸、通道闭关后,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入境的人员及其随身拾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重大边贸往来及特殊货物实行提前预约报检,出入境时做到随到随检;对航行于澜沧江-湄公河上的船舶出入境时,做到随到随检。
  (六) 对赴我省重大投资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我省外聘的高级顾问在我省口岸出入境时,给予出入境通关便利;对赴我省重大投资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人员,可享受从特别通道入出境的通关便利;对老、幼、病、残、弱、孕及因突发意外急需出入境的旅客提供优先通关便利。
  (七) 对诚信可靠的有关部门以及经常往来边境管理区未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司企业人员及其车辆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免检。
  (八) 对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进出边境管理区公安边防检查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或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随意滞留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检查完毕,未发现旅客、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或载运违禁物品的,要立即使物品恢复原状,对检查中损坏的物品按价赔偿。
  (九) 在进出边境管理区公安边防检查中,因检查致使旅客延误乘车的,由公安检查站负责联系下一班车辆。
  (十) 公安边防派出所推行工作日全时段办证及上门办证服务。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一) 公安边防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
  八、消防管理方面
  (一)建立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总队在互联网开设云南消防网(网址:www.yn119.cn),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消防信息和技术资讯,定期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公布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消防行政许可结果。提供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人员资格的查询,接受消防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消防机构内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接待,并设置专门的咨询服务电话。
  (三)设立群众接访室。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群众来访接待室,集中接待群众来访。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专门安排一名领导接待来访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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