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管理方面
(一)在公安车辆管理所、交警大队设立值日警官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承担首问负责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时,应当及时告知公众限制、禁止通行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办情况,应及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案件侦破工作,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发放联系卡;
2、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查询事故侦办情况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向申请人通报事故侦办进展情况;
3、向申请人通报案件侦办进展情况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申请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的,通过电话告知。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通过媒体或者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证厅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机动车逾期未参加检验等信息。机动车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在检验周期满后2个月内向社会公示。
(六)汽车类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择,通过计算机公开选号,可以在5个号码中任选1个。
(七)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机动车所有人拥有机动车3年以上,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2、自机动车办理报废回收手续起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公安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重新启用,供公众公开选取;
3、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八)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的,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并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2、申请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驾驶证,可以由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提出;
3、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打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时间等提示。
(十)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一)在昆明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1、允许代办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条件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与公安车辆管理所联网,并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2、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时,负责以下工作: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群众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代发机动车牌证;
3、公安车辆管理所对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代办牌证业务;
4、代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
(十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宣布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程序等有异议的,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1、当事人由于交通、通信不便,无法在3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告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备案,并在期限界满后5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的将不再受理其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在及时通知案件承办单位和事故其他当事人,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并记录通知时间、电话接听人等信息,无法电话通知当事人的,采用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