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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
  (三)便民服务承诺
  1、治安部门窗口单位工作要求
  (1)公开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民警(含协警人员)警容严整,接待办事群众时必须首先起立并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主动热情;
  (3)坚持及时、准确办事原则。
  2、办理户口
  办理户口,是指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或者州、县、市政府便民中心户政窗口民警为公民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户籍登记的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户口的要求:
  (1)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属派出所审批的,收到材料后应当当场办理户籍手续;
  (2)对申报材料齐全,还需经调查核实、须由派出所上报审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公民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接到上级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为公民完成户籍手续;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办事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材料内容、名称交办事人;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当场告知办事人不能办理的原因。
  注:常住人口登记要求,将由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公示牌在派出所公示。
  3、暂住人口登记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注:除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外)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2)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3)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在《旅客登记簿》上登记,已建立“旅店业信息系统”的,要如实录入,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定期查验登记、录入情况;
  (4)除旅店业外,暂住人口登记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4、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边防)派出所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的行政执法活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要求是: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居民身份证》6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30个工作日;《临时居民身份证》3天内)颁发;
  (2)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应当编制“公民身份号码”;除特殊情况外,办理注销死亡公民户口时,应当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新证时,应当同时收回旧证;
  (4)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场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5、云南省公民身份认证中心异地服务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1)省内除昆明市和外省的公民外,其他州县市的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昆明市和外省的公民应当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2)申领、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本人户口簿申领,异地办证的也可凭附本人相片的户口证明办理;
  (3)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人才市场)托管的,或属于集体户口的,不受理;
  (4)申请人本人不来申请的,不受理;
  (5)公民人口信息关键项目不全,或存在疑义的,应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对准确后,方能受理;
  (6)65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和孕妇出示相关证件或证明后,本人不需排队,可以直接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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