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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e、枪弹储存、保管按照公务用枪枪弹库(室)的规定具备枪弹安全管理条件;
  f、确定专门的枪支弹药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g、营业性射击运动场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与直接管理的当地县(市、区)治安管理部门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
  h、自觉执行《云南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单位应填写《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连同射击场四邻图、平面图、有关枪支管理措施以及书面申请等材料,逐级向所在地县(市、区)、州(市)和省公安机关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厅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施工建设完毕,经省厅会同属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办理枪弹调拨手续。枪弹购回后,报省厅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b、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
  c、射击场的方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设计图表。射击场的用地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d、射击活动方式以及配置枪支种类、型号和数量说明,靶位数量、靶场结构设置情况;
  e、安全管理制度、枪支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危及枪支(弹药)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f、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g、受理民警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查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留存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并填写初核意见。
  (3)办理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初审20个工作日,州市公安机关复审1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
  (4)审批
  a、申请人应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到实地进行查验后,上报州市公安机关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情况,组织专人对实地进行查验;
  b、省、州(市)、县对有关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未按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上一级公安机关予以退回。对法定不批准的成立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以及其他存在疑点问题的申请,应及时调查,并注明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c、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省级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批准与否的决定,省级公安机关应通知州市公安机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和有关单位。对未获批准的告知其原因;
  d、省级公安机关在审批《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公安部备案。
  (5)营业性射击场购买枪支
  a、在对营业性射击场做出批准的同时,按照规定将营业性射击场批准使用的枪支弹药的品名、型号、数量、配购枪支弹药企业名称列报下一年度《民用枪支购置计划审批表》报公安部批准;
  b、在公安部批准下达年度《民用枪支购置计划审批表》后,省级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属地州(市)公安机关及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携带相关证件办理《民用枪支配购证》和《枪支运输证》。
  (6)对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要求
  a、落实责任制,有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或人员;
  b、建立射击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枪弹出入库登记、值班人员交接登记、值班日志、枪支使用情况登记等登记薄、册;
  c、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技术员,负责枪弹管理、指导射击活动;
  d、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参加射击活动;
  e、严禁酒后进行射击;
  f、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离开射击场;
  g、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安全情况;
  h、制定防意外事故、防盗枪等应急处置方案,并有可靠的报警设施;
  i、枪、弹库及射击场所应安装报警设施;
  j、营业性射击场相邻靶位之间有射击子弹不能穿透的隔板,枪支固定在射击靶位;
  k、射击场地面土质松软;
  l、靶挡高度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飞越靶挡顶端,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m、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设施,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它必备的服务设施;
  n、枪弹库房必须坚固,落实防盗抢及消防设施,实行“双人双锁”,枪支入柜保管,枪弹库有安全检查记录,枪、弹出入库登记清楚,帐物相符。
  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受理时限:
  已按规定提交审批材料并符合办理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求的,受理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应当提交审批材料内容和办理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将由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公示牌公示。
  7、办理剧毒物品准购证、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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