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审批
根据2005年12月31日《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第
四条规定: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3)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4)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5)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7)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州市级公安局审查: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州市级公安局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州市级公安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7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公安厅审查。省公安厅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州市级公安局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公安厅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3)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4)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公安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4、《云南省保安人员合格证》的核发
根据《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授权,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云南省保安人员素质教育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和考试申报制度的暂行规定》(公治〔2004〕46号)
(1)全省保安人员素质教育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和考试申报制度;
(2)凡参加过有资质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云南省保安人员基本素质考试中心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云南省保安人员合格证》。
5、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许可》
项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第18号令发布)发布)。
审批内容:(目前只审批彩弹枪射击场)
(1)开办条件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
c、场地设有接待区、射击区、观众区、枪支弹药保管区,并有明显标志,射击区与外界要有安全隔离设施;
d、建立枪弹使用、存放、保管及登记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