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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
  6、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网页,提供赌博投注服务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9、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
  10、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的;
  1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12、其它网络违法行为。
  若举报和报警内容不属于上述范围,请到有关部门申报;如情况紧急,请直接拨打110。
  (二)回复、处理时间
  1、根据报警情况一般在30分钟内进行首次回复。无法直接解决的,提供主管部门的电话、网站等信息指导网民进行求助。
  2、一般情况下,报警人可在24小时后登录报警网站,查询民警的二次回复即处理情况;如果是情况复杂的报警,民警将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告知报警人处理情况,并告知报警人以何种方式配合警方调查。
  (三)云南省公安厅承诺为报警、检举、揭发人保守秘密;对帮助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奖励。
  五、治安管理方面
  (一)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申办程序:
  (1)具备开办条件已提交规定的审批材料,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当日完成;
  (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注:开办条件、须提交审批的材料将由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公示牌在派出所公示。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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