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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公政〔2008〕84号)


各州、市、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行政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公政〔2008〕8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增强全省公安民警的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平安云南、和谐云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经省公安厅党委研究决定,郑重向社会公布我省公安机关服务承诺事项。现将《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迅速将《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传达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具体办理的公安业务部门及民警要认真领会精神,切实履行承诺,确保《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的情况,请及时报厅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

  一、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方面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1、行政相对人对全省16个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的。
  2、行政相对人对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的。
  3、行政相对人对全省16个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受理时限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延期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流程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自知道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30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作为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照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公安厅处理信访事项方面
  (一)云南省公安厅对属于本厅及本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的信访事项,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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