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公安机关及民警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以下简称限时办结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限时办结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能够缩短的,承诺的办结时限应当缩短;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及时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各级公安机关承诺的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将限时办结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第六条 办理限时办结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及时向办事人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的限时办结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八条 办事人认为民警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可向该民警所在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公安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具体办理事项),按领导批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