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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公政〔2008〕123号)


各州、市、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暂行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限时办结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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