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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实施意见

7.对年消耗秸秆30吨以上的畜禽集中养殖区,县(市)区财政按秸秆青贮每吨20元标准给予补贴。

8.对秸秆收储大户就近建立秸秆集中堆放场,当地政府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集中堆放且年收储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由县(区)财政给予每吨20元补助。

9.对各地、各部门成立的秸秆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参照工业企业工程中心补助政策,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同时,同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每项成果5000-20000元的奖励政策。  

10.对利用机械收割,留茬高度高于15厘米的,农机部门给予农机手每亩10元处罚。

11.发现有焚烧行为的,依法对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 县(市)区对全年没有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的镇(街道办),县(市)区对其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对没有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的行政村(居),奖励村(居)级领导班子1万元。对发生10起以下秸秆焚烧的镇(街道办),对镇(街道办)领导班子罚款2万元;10起以上的,对镇(街道办)领导班子罚款3万元,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3. 设立秸秆禁烧严管区。严管区包括云龙区、泉山区、鼓楼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铜山县铜山镇、张集镇、棠张镇、三堡镇、汉王镇、大彭镇、房村镇、柳新镇、茅村镇、刘集镇,睢宁县双沟镇;机场、高速、高铁、国省道、市县一级公路沿线、运河沿线的镇。严管区实行抵押金制度,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环保、农业、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缴纳抵押金2000元;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缴抵押金3000-5000元;村(居)主要负责人缴抵押金2000元。辖区内发生焚烧秸秆的,没收抵押金;没有发生的,退还抵押金,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对村(居)给予交纳抵押金同等金额的奖励。对“严管区”由市政府直接进行考核与奖励。

14. 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对市直工作督查组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禁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捆绑考核。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5.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连同罚没收入,用于本辖区内的相关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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