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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在徐州市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和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市地方和上级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财税政策

 3、建立徐州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广应用,引进高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500万元,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500万元,作为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扎口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予以协助。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已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再由受益财政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长三年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的固定资产。

 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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