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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

  四、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从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按10%比例安排,今后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每月1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建立津贴;提高艰苦岗位津贴。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日5元至20元。这些津贴是在最低工资之外支付给从事特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五、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之成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尽快替代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办法。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当前要把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企业集体协商协议时,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指导和督促企业增加工资。对当年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完善以鼓励企业提高职工收入的增资分配政策。按照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的,分别增加集体协商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机制。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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