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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申报已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累计数,不得突破乡级2004年年底、村级2005年9月30日已呈报县(市、区)、市和省农业、财政部门备案的奖励范围内债务的总额(含乡级奖励范围内债务支付利息,村级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偿还的奖励范围内债务)。

  七、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奖励资金或以任何形式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每年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对上一年度此项工作进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凡发现违反奖励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和挤占奖励资金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回其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办发[2002]18号)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的举报电话为:0451-53625974(乡镇处)、53604059(农业税局);省农委的举报电话为:0451-82624610(农村经管处)。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协商解释。

  本办法从2005年度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乡镇政府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黑龙江省行政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3、《黑龙江省乡镇政府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证明》
  4、《黑龙江省行政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证明》

  附件1:黑龙江省乡镇政府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___年___月____日填报)

  申请单位:  市  县(市、区)乡(镇)政府(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按债务

用途分项)

偿还债务

金  额

其中:(按债权人分项偿还债务金额)

申请奖励

奖金金额

个人

单位

1、义务教育

2、卫生计生

3、公益设施

合   计

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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