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奖励资金指标文件于5月末前下达到县(市、区),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必须在6月末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受奖的乡(镇)政府帐户。
(二)村委会债务
1、申报。每年会计年度内,村委会偿还奖励范围内的债务后,要随时先后(只呈报一套材料,先由农业部门审核,再转由财政部门审核,下同)向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呈报《黑龙江省行政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2)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附表4),申请奖励资金。
2、审核、审批。次年,乡(镇)农业、财政部门要于1月末前审核、汇总,先后向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呈报上年度本地行政村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申报奖金的综合报告(要附村委会的《申请表》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于2月末前审核、汇总,先后向市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呈报上年度本地行政村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申报奖金的综合报告(要附村委会的《申请表》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
市农业、财政部门要于3月末前审核、汇总,先后向省农委(农村经管处)、省财政厅(农业税局)呈报上个年度本地行政村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申报奖金的综合报告(要附村委会的《申请表》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
经省农委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于5月末前下达奖励资金指标文件,并将奖励资金拨到县(市、区)财政局。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必须在6月末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受奖的行政村帐户。
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申请奖励资金错过申报期的,可纳入下一年度申报。
六、偿还债务的账目处理
每年乡(镇)政府、行政村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后,要及时销减债务账簿相关科目余额。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必须同步同额相应销减该乡(镇)政府债务台账或该行政村债务普查汇总表相关科目的余额。
乡、村在收到偿还债务的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提取费用,余额要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同步同额销减债务账簿相关科目余额。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同步同额相应销减该乡(镇)政府债务台账或该行政村债务普查汇总表相关科目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