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农村义务教育所欠债务;
2、用于医疗卫生(含计划生育)所欠债务;
3、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含道路、敬老院、人畜饮水工程、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维护)所欠债务。
用核减上述奖励范围内项目所欠债务而增加其他项目债务的办法化解债务;上级政府及金融机构豁免的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债务;用化解债务奖励资金化解的债务;乡级2004年年底和村级2005年9月30日后发生新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奖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二、奖励资金来源和标准
省级财政按照奖励范围内债务实际偿还金额予以30%的奖励。市、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鼓励乡村化解债务。
三、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最低不得低于90%)用于偿还上述奖励范围内的乡、村债务,奖励范围内债务全部化解后可以用于化解其他债务;允许从奖励资金中提取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乡镇、行政村清欠工作经费和奖励清欠工作成绩突出人员。
四、奖励资金管理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项清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奖励资金(不含应提取的清欠工作经费和奖励清欠人员资金)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五、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政府债务
1、申报。每年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乡镇政府偿还奖励范围内的债务后,要随时向县(市、区)财政局呈报《黑龙江省乡镇政府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附表3),申请奖励资金。
2、审核、审批。次年,县(市、区)财政局要于2月末前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呈报上年度本地乡镇政府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申报奖金的综合报告(要附乡镇政府的《申请表》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
市财政局要于3月末前审核、汇总,向省财政厅(乡镇处)呈报上年度本地乡镇政府偿还奖励范围内债务申报奖金的综合报告(要附乡镇政府的《申请表》和原始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