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办〔2005〕29号)
绥化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税改办: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0号)关于“对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此项工作在绥化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的精神,现将《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为全省积累经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0号)、《关于印发〈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2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1号)精神,为了鼓励乡、村积极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省级财政予以适当的奖励。此项工作从2005年度起在绥化市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现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 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
乡镇政府、村委会用乡村自有收入、除专项转移支付外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三奖一补”资金和其他形式(包括以资产还债、有效债权抵顶债务还债等形式),偿还乡级2004年年底、村级2005年9月30日已经核清、确认,登记乡村债务台账或行政村债务普查汇总表,并报省财政厅或省农业委员会备案的如下债务(含乡级奖励范围内债务支付利息,村级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偿还的奖励范围内债务),列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