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子)公司、股份制煤矿企业、个体私营煤矿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煤矿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6〕10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将风险抵押金及时足额存入专户。龙煤集团所属煤矿生产企业均按属地化原则,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照黑财经〔2006〕10号文件规定的、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年生产能力为依据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要在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调整后的差额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煤矿企业在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等费用。
第七条 使用风险抵押金,必须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报经同级财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企业,要在恢复生产三个月之内补齐风险抵押金。因事故影响正常生产而确需调减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待恢复正常生产后再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财务核算
第九条 煤矿企业要设专账管理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