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6〕3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社、龙煤集团及分公司:

  为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研究确定,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煤矿生产企业统一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存储业务。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生产企业及时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于12月31日前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专户。

  三、每个年度终了2个月内,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监管,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