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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是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中央财政全额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经省政府认定并逐级落实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第三条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要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即: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含商业银行贷款,下同),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第四条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顺序:先剥离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中央财政全额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然后剥离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经省政府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剥离日前已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五条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中央财政全部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同时,要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以下简称“贷款余额”)为: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单位,2004年6月30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审计清理数),扣除简易建仓贷款(指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现有净值占用贷款额)、存货贷款(不含未占用银行贷款和纳入挂账的存货损失损耗财会未处理账部分)、1992年3月末前老粮食财务挂账、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未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前粮食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国家专储粮损失和亏损挂账以及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剔除在库存中财会未处理账部分)后的余额。

  第七条 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单位,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经省政府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总额小于贷款余额的,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总额剥离;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总额大于贷款余额的,按贷款余额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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