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5〕5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与集中管理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经省清理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各地要按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不得突破省清理核复的政策性挂账数额和其占用农业发展银行(含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各市(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各市(地)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结果,要在具体账务处理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县(市)是否报批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人为调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严禁补放贷款剥离挂账,坚决杜绝虚报挂账、虚放贷款等现象的发生。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