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省财政厅和卫生厅根据各地提报的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状况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和卫生部,由两部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
第六条 中央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根据国家要求和专项资金用途制定《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卫生厅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国家规定需由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的具体单位;市、县政府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以及省规定市县安排的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将资金分配和拨付文件及市县安排资金到位材料抄送财政部驻黑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监察专员办)。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及省、市、县财政按国家和省规定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
第九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除汽车、药品等部分大宗物品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外,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其它设备及物品由市、县卫生局、财政局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中央、省级统一组织集中招标的采购项目由省卫生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由省财政厅集中支付采购资金,设备调拨至项目单位并进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要逐级上报申请,经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由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