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社〔2005〕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强化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依照财政部、
卫生部下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略)
二○○五年二月六日
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