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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社〔2004〕1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加统筹农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专用资金。基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各试点县(市)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参加统筹农民缴费、财政拨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基金存储利息收入。

  (一)参加统筹的农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中央财政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

  (三)我省省级财政、试点县(市)所在市(地)财政、试点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并按4:3:3的比例分担。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资助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五)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

  (六)社会其他方面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储经办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加统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人数以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为准。在一个合作医疗年度,由于实际参加人数减少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但须用于抵顶参加统筹农民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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