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项目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初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明确省创新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
第十一条 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市县企业向市县科技部门申报项目后,由市县科技部门征得市县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并联合省财政厅组织资格审查、财务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均列入项目预算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通过网络向企业反馈。
第五章 立项
第十三条 对列入预算库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专家咨询、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在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省科技厅依据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立项合同。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有关拨款手续进行审查合格后,对中省直企业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对市县企业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省创新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取得无偿资助的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先列为专项应付款。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取得贷款贴息的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立项合同到期后进行。立项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视为按期验收,六个月之后验收的视为延期验收。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