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咨询、转让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一系列活动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省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项目可以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数额3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产品,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