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57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国家、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加强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与环境建设,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中长期科技规划要求,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一定带动和促进作用;

  (三)知识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