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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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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和招牌违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且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1、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2、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
3、限期仍未整改,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语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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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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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测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宣布本次测试成绩无效;
2、对违纪应试人员批评教育;
3、对情节严重,仍无悔改诚意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