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五)企业融资贷款能形成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润、税收、安置就业等),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
第三章 委托贷款程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专项委托贷款申请。
第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并向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出具《专项委托贷款推荐单》。
第九条 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根据《专项委托贷款推荐单》,依照规范流程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评审,确定是否予以委托贷款。
第十条 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与贷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放款事宜。
第十一条 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对委托贷款企业进行项目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跟踪,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按期回收委托贷款资金,循环使用。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专项委托贷款单户及单笔上限原则上确定为2000万元。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期限以一年以下为主,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在委托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款的,财政给予适当贴息;不能按时还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全部由企业承担,加罚息幅度按照实际执行利率上浮30%。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反担保措施及风险处置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人必须向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种类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保证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法人信用反担保、贷款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股权质押等。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将根据项目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如境外项目)等因素确定采取一种或几种反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