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7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对外贸易发展步伐的决定,促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增强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实力,规范管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委托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委托贷款专门用于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和在境外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委托贷款由省政府设立,每年从省级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投入到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再由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委托相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第四条 专项委托贷款的操作平台设在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利用该公司现有的担保业务力量对政府推荐项目进行考察评审、跟踪管理,并由该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相应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委托贷款对象为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对俄经贸企业。
第六条 贷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备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企业实质性经营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产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