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均可以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提出申请,同时需提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当年及前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经省政府、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编制的《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及依据的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改革资金审批程序
(一)省国企改革办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需支付资金的意见。
(二)省国企改革办主任会议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省财政厅依据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省改革资金拨付程序
(一)经省财政厅确认审批的资金,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渠道、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企业、有关地市,或通过省国企改革办转拨到企业。
(二)有关地市或省国企改革办对应转拨给企业的省改革资金,要单独设账,并及时足额拨付。
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时,应按原资金拨付渠道及时返回,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省改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省国企改革办要根据省国企改革总体规划和改制工作进度情况,结合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省改革资金及其他可用于企业改革的资金规模,对拟改制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分步安排,逐个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国企改革办要授权专人负责对企业使用省改革资金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省改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企业对省改革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设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省改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改革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