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31号)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省改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目标,按照“积极筹集、规范使用、确保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改革资金是政府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省改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省改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纳入省国企改制计划的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
第四条 企业进行改制时,必须首先使用企业现有资产(包括土地)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不足部分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省改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
(一)按规定应支付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用支出。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
(三)接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支出。
(四)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及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应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性支出。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改革支出。
第五条 申请省改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改制前必须具有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第三章 省改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省改革资金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