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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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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事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除合同。事后协商的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容,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后果,因此不可能为此提起合同解除权诉讼。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一方行使该合同解除权时,相对方可能提出异议或不予理睬,解除权人为使合同解除的状态得到确认而可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有的合同相对方在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也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请求权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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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
  (一)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是否产生、消灭或者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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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合同解除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或者合同解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是否可行等方面。因此,当事人主要也应当围绕上述事实举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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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一)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二)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要件事实;
  (三)权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件事实。

  [说明]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是都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能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具备后,合同也不是当然解除的,解除权人还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方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一方,就应当对已经发生合同解除效力所要具备的前述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也是可以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合同”,这种主张实际上既有解除权人尚未行使解除权,而以诉讼方式替代解除通知而诉请解除合同的,也有表面上是要求“依法解除合同”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到底是要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还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示出来的意思来综合判断。

  第四十二条 相对方否认对方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解除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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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根据实体规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否认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系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权因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未行使而消灭。
  3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而合同解除未经批准、登记的。
  6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的。
  7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
  此外,在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终止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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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第四十三条 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双方间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效力形成争点的,具体证明责任范围的确定适用本《指南》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说明]
  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解除权成立的前提。关于合同关系效力争点的审理问题,请参阅《指南》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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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肯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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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指的是附肯定的解除条件,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依照本条规定主张合同解除权,必须证明双方对该肯定条件有约定,该约定可以体现在原合同的条款之中,也可以是另行订立的条款。但该约定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应视为没有约定。在此发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类:一是对条件是否已成就的事实存在争议;二是对合同约定的条件理解上存在争议。
  就前者而言,主张条件成就的当事人须证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以此说明其合同解除权已产生,否认条件成就的当事人则无须对此举证。法官可以据此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就后者看,解除权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符合以下特点:首先,该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如果将一定会发生的事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则该合同实质上为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当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不涉及到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其次,该条件的约定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出现。如果当事人对约定的条件本身产生争议,则属于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法官须运用合同解释的有关原则,探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探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出确认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条所规定的各款解除条件已成就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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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举证证明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具备时,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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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不可抗力客观存在,并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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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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