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预期违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符合《
合同法》第
一百零八条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要件事实。
[说明]
存在违约行为,是违约请求权成立的第二个前提。违约行为表现为多种形态,预期违约是其中一种。这是
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明示毁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预期违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一)合同义务内容:(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要件事实。
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否认未履行的,则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的事实。
[说明]
完全不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一直到诉讼前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
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除合同义务属积极义务外,应当由主张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要件事实。
第三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迟延履行的要件事实。
[说明]
迟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履行合同义务。它属于
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主张对方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迟延履行的要件事实。
第三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要件事实。
[说明]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说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不完全或者完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主张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对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存在哪些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其具体类型包括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履行方法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部分履行以及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等。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
合同法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否则亦构成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属于履行债务不适当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抗辩认为该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要件事实。
[说明]
继续履行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往往意味着判决的结果是强制被告继续履行,而被告能否继续履行,也要考虑该履行行为是否可以强制,即要考虑在法律上是否可能以及在事实上是否可能两种情况。比如被告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且为后一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后一买方亦为善意的,则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事实上就是不可能的。因此,一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要审查上述要件外,还要具备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要件。如果该合同实际已不可能履行,则法院便不能支持当事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而且即使法院这样判决,在实际上也是无法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相对方主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履行瑕疵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要件事实。
[说明]
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前两节规定的要件外,还要具备一个要件,即当事人对其履行的瑕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当事人的履行瑕疵不能补救,例如合同标的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修复等,则不能支持当事人的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只能考虑其他的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的要件事实或提出相关法律规定。
相对方请求调整违约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主张的违约金应予调整的要件事实。
[说明]
当事人行使支付违约金请求权的,除了要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外,应当举证证明:(1)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2)合同无约定时,法律对此类合同的违约金有规定。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法院不主动审查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拒退定金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对定金的约定、定金已实际交付的要件事实。
[说明]
当事人行使支付定金请求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当事人对定金有明确的约定。即定金合同虽然属于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也是一个合同,因此定金合同存在与否是拒退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2)定金已经实际支付。定金的实际交付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约束力。不过,定金的性质如何在此类纠纷也十分重要,因为“定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性质有违约定金、成约定金等多种,只有确定了定金的性质,才可以确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等。当然定金性质如何不一定是主张定金请求权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可能是对方提出抗辩时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说明]
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因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2)其受到的损害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其损失系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当然,从被告的角度来看,他也可以以原告的损害超过了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等理由来抗辩。
第二章 合同解除纠纷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节 总述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指的合同解除纠纷是指同一方当事人依据《
合同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四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依《
合同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行为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