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超出政务中心职权范围的。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或到政务中心现场等渠道,依法进行政务咨询、政务投诉。
第八条 所有不予受理的政务咨询和政务投诉事项,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所有应予受理的政务咨询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登记、受理并告知--分办--有关单位回复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告知当事人--整理归档。
第十条 所有应予受理的政务投诉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登记、受理并告知--分办--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按权限进行处理或纠正--向政务中心报告结果--政务中心回复当事人--整理归档。
第四章 分办与督办
第十一条 政务咨询和投诉的内容属于政务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方面的,由政务投诉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政务咨询和投诉的内容属于效能建设工作方面的,应及时转效能办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咨询和投诉的内容涉及窗口单位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策解答等方面的,及时转各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转到各窗口单位或有关工作部门的关于政策咨询、办事项目相关内容的咨询事项,各单位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政务中心分办的咨询和投诉事项的回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政务中心,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政务中心负责对转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于各类咨询、投诉举报等情况,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不得泄露。若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