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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务府办发〔2007〕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中心依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全县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政务咨询和投诉,并行使相关监督管理权。
  第三条 政务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公开、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具体受理机构为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督查股。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凡属于涉及我县政府机关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务咨询方面的事项,政务中心应予受理。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投诉事项,政务中心应予受理:
  (一)政务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由政务中心受理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投诉事项,政务中心不予受理:
  (一)其它部门已立案或依法受理的;
  (二)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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