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件手续不规范,未按规定将申办事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输入政务中心电脑网络;
(二) 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
(三) 应作补办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四) 应作退件处理,但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 受理联办件而未及时抄告有关部门;
(六)未按《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务府办发〔2007〕162号)有关规定办理政务咨询和投诉有关事项;
(七)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八)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者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未按规定由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的;
(十)在受理或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十二)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行政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励措施包括:
(一) 发放考核奖;
(二) 通报表扬;
(三) 评选季度和年度优秀工作者;
(四) 年度个人工作考核评优。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
(二) 连续2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后5名的;
(三) 当年累计3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后5名,且期间没有1次在月考核中名列前5名的。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原单位处理,年度个人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一)业务水平较低,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
(二)违反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被2次通报批评或2次诫免谈话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把政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提干或优先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以后凡各单位提拔股室长、推荐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备在政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