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窗口单位要授予政务中心窗口相应的管理权限,保证窗口规范运作,不得授权不明、权责不清。能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承诺办理时限。凡是在原单位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进驻中心后要当即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直接负责,必须亲自解决业务工作开展涉及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还要在窗口工作人员中明确1名窗口负责人。
第九条 只派驻1名窗口工作人员的单位,实行AB岗制。A岗人员在政务中心窗口上班,B岗人员在原单位上班,当A岗受理事项后,除即办件外,转由B岗人员将收件传回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并传回窗口,送达申请人。A岗人员因特殊情况缺席,由B岗人员到政务中心窗口顶岗。
第十条 凡在政务中心办理的所有办事项目的收费,由政务中心专设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按照县财政的有关规定划拨。窗口单位不得直接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或搭车收费。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承诺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办件,不得随意增减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或超时办理。
第十二条 凡是应在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单位申报、补送材料、找领导签字、缴费或领取批文、证照。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要主动配合政务中心开展业务工作,支持政务中心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凡是政务中心转给窗口的政务咨询和投诉事项,窗口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回复或办理。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派入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变,需要调整时须经政务中心同意,报县政府办公室行文。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政务中心负责,业务管理由原单位负责。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政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