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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机构设置情况及责任分解情况。依据有关机构设置和责任分解的正式文件发布情况进行评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原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于每年2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和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2月5日前将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市统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辖区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监察部门,对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未按国家、省、市的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的,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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