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及复印件。
(二)企业当年及前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复印件,企业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三)缴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采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印件)、项目主要内容及特点,实施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设计、建设时间、资金构成和落实情况,预期经济效益。
(五)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论证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筛选,实地考察审定后,下达年度专项资金导向计划。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导向计划,对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对市(地)、县(市)属企业项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省直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管辖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或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在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季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设备采购,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组织招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