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200万元以内。申请无偿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具体额度如下: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至100(含100)万元,最高补贴3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至300(含3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300至500(含50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0至1000(含1000)万元,最高补贴1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0万元以上,最高补贴2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企业技改项目当年新增贷款的5%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煤矿安全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我省可按规定用专项资金进行配套。配套资金额度不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限制。
第十四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的0.5%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项目考察、项目检查以及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程序
市(地)、县(市)属企业的项目,由所在市(地)、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煤炭工业局(办)联合审查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县级向省里申请项目资金的同时,要将申请项目资金文件分别抄送所在市(地)财政局和煤炭工业局(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分公司的项目,由省属煤炭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时间
申请当年扶持的项目,必须在当年4月初至5月末申报;申请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9月至10月末申报。同时,要按照强化项目前期论证管理,建立滚动项目库,确保项目预算优化、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报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