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煤炭企业和其他单位开展安全技术改造时,必须首先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并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国债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纳入国家煤矿安全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以瓦斯抽采项目为主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改造、通风系统改造项目;
(三)以瓦斯发电等成熟利用项目为主的瓦斯综合利用项目;
(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
(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瓦斯治理和利用科研攻关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煤炭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煤矿技术改造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二)申报的项目,其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并具有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已破产未完成重组的煤矿企业不能申报。
(三)申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要必须达到70%以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已按国家规定标准筹集并足额到位,银行贷款及其它配套资金已落实。
(四)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予受理),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按规定足额缴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连续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半年以上。
(五)企业必须具有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非煤矿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属独立法人单位,所申报项目对瓦斯治理与利用有显著的作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