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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10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煤炭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规范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精神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年产15万吨以上规模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科研单位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各产煤市(地)行业管理部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通风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矿井消防尘、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利用、防治水、监测监控、科技攻关和其它相关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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