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采购中标文件
1、中标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2、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的审定意见;
3、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采购结果公告记录。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等相关记录;
2、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擅自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接受履行报告;
2、采购项目验收结算或预付款通知书;
3、发票原件、复印件及附件或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
4、固定资产验收单;
5、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完成报告单;
6、项目验收方案等工作文件和有关资料;
7、项目验收、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
8、验收、抽查结果处理意见。
(八)其他文件
1、评标报告;
2、争议或纠纷处理结果;
3、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4、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
5、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上述内容如全部涉及则应按要求全部列示,如只涉及部分内容,则列示涉及部分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责任人将该计划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办。
第七条 整理的档案应包括该计划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制度,以满足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符合要求,规范统一;
(二)采购操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必须是原始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
(五)首页有“政府采购档案目录”;
(六)整理的政府采购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