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计划文件
1、采购计划申报表;
2、委托采购协议书或合同;
3、采购预算和资金构成;
4、采购需求清单或需求说明和资料,包括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意见。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及招标文件
1、采购计划登记单;
2、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批复意见;
3、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不包括评审专家;
4、供应商抽取名单;
5、标前会会议纪要;
6、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记录;
7、招标文件,包括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8、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
9、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10、招标投标信息公告所刊登的媒体记录和有关负责人审批件;
11、供应商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2、项目标底或预算。
(三)政府采购开标文件
1、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声明,包括有关文件、资料等;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接受供应商投标的记录;
4、开标一览表;
5、公证文书;
6、开标过程有关记录,包括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7、开标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抽取评审专家审批单和评审专家签到表;
2、评标委员会名单及现场监察、监督人员名单;
3、评标委员会工作文件和有关资料,如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
4、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的记录 ;
5、评审专家评审记录及格式文本;
6、供应商的书面澄清;
7、需要考察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
8、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9、现场监察、监督人员签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