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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财采〔2006〕1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市(地)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抓紧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省政府采购办将在适当时机对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和交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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